协会章程
江苏省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2025年08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照明电器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 :JAL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照明电器行业(包括电光源材料、电光源器件、照明零配件、灯具、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通信与物联网、软件与系统集成、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照明设备与仪器、检测服务、仓储物流及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生产、经营、设计、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面向政府、行业、会员和社会,将照明领域的科研、设计、制造、应用等单位组织在一起,共同研究探讨全省照明电器行业的规划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向社会推荐先进企业和推广优秀产品,实行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 ,依法独立运行。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研究照明电器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照明行业友好交往和合作, 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的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培训技术、管理人才;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科技成果转让等工作;
(五)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并加以推广;
(六)参与制订或修改产品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主持制定江苏照明标准,组织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七)组织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产品质量打假活动;
(九)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十)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并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术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和咨询;
(十一)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能力,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三)依法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照明电器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
(五)依法成立的其他与照明电器其他相关的经济组织;
(六)热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在照明电器行业具有较高造诣的技术、管理或经营者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四)其他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区域照明电器行业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关心本省照明电器行业发展;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 ,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
(八)决定在负责人中产生的法定代表人人选;
(九)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 ,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省照明电器行业有很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关注本团体建设,对本省照明电器行业发展具有独到见解;
(四) 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 ,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
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 印章遗失时 ,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 ,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5年8月28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